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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陳志賢、翁毓嵐╱台北報導】

近年來,台塑化、宏達電、鴻海等國內知名企業,屢傳員工向廠商索取回扣的「內鬼」案,顯示台灣的「企業貪汙」日益嚴重。但國內迄今仍無專法規範企業貪汙犯罪,只有在「公司致生損害」的要件下,才能以背信罪論處。

「企業貪汙」已是世界各國重視的問題。2005年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就要求會員國依該公約制定杜絕企業賄賂相關法律及落實執法。

100年間,台塑石化公司烯烴事業部專員陳郁文、辦事員余佳蓉夫婦,辦理銷售該公司「粗丁二烯萃餘油(BBR)」油品,涉嫌向南韓某石化公司採購人員索取回扣6000多萬元。

去年喧騰一時的HTC宏達電「內鬼」案,前宏達電工業設計部副總兼首席設計師簡志霖,涉嫌將未公開的商業機密攜往大陸,並浮報收受回扣3356萬6000元。

市場人士指出,電子業界近年最常見的收回扣方式,已從過去三節禮盒夾現金,或家中、個人的奢侈品開銷、買屋裝潢、買車等支出由廠商買單,及直接算回扣趴數拆分等方式,改為透過另設公司插乾股,或是利用非親友家屬之人頭戶,進行內線交易。

台灣目前尚無針對「企業貪汙」制定專法,企業員工若涉嫌收受回扣,是以刑法背信罪、或證交法中的背信罪論處。但如果員工收受回扣未致公司受損害,縱使員工收錢是事實,也不構成犯罪。

去年,立委謝國樑等17人提出《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針對企業員工訂定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的賄賂行為科以刑罰,並對違背職務者加重處罰,且為公訴罪,藉此提升國內競爭力,杜絕收受回扣情事一再發生。但這項修法草案,迄今無具體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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