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7日電)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最高法院今天指他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且犯後態度不佳,依酒駕致死罪判刑6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葉少爺」葉冠亨去年4月25日清晨4時許,酒後駕車載友人在高雄市中華路超速撞到垃圾車,再撞擊晨起運動的李姓婦人,造成李婦當場死亡,同車陳姓友人也傷重不治,李婦丈夫也疑因傷心猝死,留下8歲孤女。
高雄地檢署去年5月偵結,將葉冠亨和垃圾車司機王嘉祥分別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公共危險罪、業務過失致死罪等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1月以酒駕致死罪判處葉冠亨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2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維持一審認定。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葉冠亨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但犯行卻造成李姓婦人當場身首異處,其丈夫也悲憤過度辭世,遺留的稚女頓成孤兒,永無父母予以關愛呵護。
此外,葉冠亨陳姓友人父親也痛失愛子,悲送黑髮,兩名死者的家庭均因此破碎,又葉冠亨犯後態度不佳,最高法院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二審認定,全案定讞。1021127
新聞相關影音
留言列表